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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未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2-09-07

以前应用程序大多只有在电脑上进行安装和使用,但是现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我们的手机也可以随时随地下载各种APP,可见应用程序的辐射面有多广,若是一些APP披着光鲜亮丽的外衣实际上为诈骗人民群众的危险程序,则会给社会给人民造成损害。那么对于应用程序是否应该进行安全检查呢,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登记并核验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会涉嫌犯罪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因此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没有进行登记并且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即为其提供封装、分发服务,被责令改正之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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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未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2-09-07

以前应用程序大多只有在电脑上进行安装和使用,但是现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我们的手机也可以随时随地下载各种APP,可见应用程序的辐射面有多广,若是一些APP披着光鲜亮丽的外衣实际上为诈骗人民群众的危险程序,则会给社会给人民造成损害。那么对于应用程序是否应该进行安全检查呢,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登记并核验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会涉嫌犯罪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因此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没有进行登记并且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即为其提供封装、分发服务,被责令改正之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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