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电话卡涉嫌犯罪时,及时对其采取安全措施可能可以避免财产流失或者帮助办案机关及时追回相关款项,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这是否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呢,若是不履行,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根据的规定,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因此,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电话卡涉案或者异常,经过有关部门的责令整改仍不进行相关的安全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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