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03-08 23:05:29 来源:最高检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司法救助能动履职
更好保障妇女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2年,最高检、全国妇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联合部署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着力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妇女的救助帮扶力度。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及时部署,妇联组织大力支持,双方紧密配合、充分协调、全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取得明显成效,共救助帮扶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3.2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8亿元,进一步优化了妇女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近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为主题发布8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对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请问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徐向春:妇女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连续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推动中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妇女及其家庭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仍然存在,成为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加大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发展,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2021年11月,最高检对辽宁、安徽、贵州等12个省份检察机关开展妇女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广泛听取各地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妇女司法救助工作以及规范与完善妇女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建议。根据深入调研掌握的情况,最高检决定会同全国妇联于2022年部署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这一目标,按照“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原则,在检察办案环节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妇女全面落实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坚决维护好困难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妇女都能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让她们在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怀。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主动救助帮扶意识,在发现移送受理司法救助线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监管使用、协调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措施、联合回访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开展专项活动的覆盖面和受益面,着力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有效机制,实际救助帮扶了一大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取得积极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为进一步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更好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有效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我们对专项活动中各地涌现的优秀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筛选,编发了这批典型案例。
记者:请问此次公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徐向春:最高检高度重视发挥典型案例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先后编发多批次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比如2021年底最高检编发《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2年2月联合国家乡村振兴局编发《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2022年7月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编发《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等等,起到了指明方向、交流经验、促进工作的重要作用。随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编发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方式更加精细,实现了从综合案例向专题案例、从内部印发向社会公开、从单独编发到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转变,同时工作主题更加突出,救助合力更加彰显,社会效果也更好。
此次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救助线索来源看,既有妇联组织移送救助线索的,如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也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发现救助线索的,如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二是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如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如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三是从被救助人被侵害的原案类型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如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也有其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四是从专项活动明确予以重点救助的情形看,既有被救助人本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困难妇女,如陕西胡某芬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也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而承担养育赡养义务的困难妇女,如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五是从救助协作措施看,既有主动依托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开展调查核实的,如湖南罗某艳国家司法救助案,也有检察机关给予救助后协同妇联组织进行综合帮扶的,如贵州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总体看,这批司法救助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成效,突出体现了检察机关、妇联组织通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把党和国家的温暖送到困难妇女心中,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走出困境,重树生活信心,促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为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渠道和载体。
记者: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徐向春: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通知后,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一是积极摸排收集司法救助线索,确保应救助尽救助。在办案过程中切实提高对困难妇女特别是重点救助情形的关注度,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确保对困难妇女“应救即救”。联合妇联组织摸排司法救助线索,如广西检察机关结合妇联组织开展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重点妇女儿童群体排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线索。广东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利用现有妇女工作网络,结合走访关爱困难妇女和接待处理群众投诉工作,摸排收集司法救助线索。一些地方还借力大数据提升工作效能,如浙江、湖北等地检察机关研发司法救助模型,强化数字牵引,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及其他司法、行政关联信息进行大数据的比对、碰撞、筛查,精准推送有价值的司法救助线索。
二是建立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缓解燃眉之急。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针对一些困难妇女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等特点,指定熟悉妇女工作特点的女性检察人员办理。对路途遥远或年老、身患残疾行动不便的困难妇女,主动上门服务,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等。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由上下级院联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对人户分离的困难妇女,加强异地检察办案协作,在调查核实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等方面紧密开展协助。
三是积极搭建协同救助帮扶工作平台,强化与妇联组织的互联互动。会商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出台加强对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的意见或工作方案。如江西省院与省妇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意见,明确加强线索移送、多元救助帮扶、联合回访等具体举措。安徽省院与省妇联会商,细化研究制定开展救助困难妇女“皖风送暖”活动方案。河北、山西、广东、云南、青海等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构建“检察蓝”与“巾帼红”密切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促进“一揽子”解决困难妇女的具体生活困难问题。
四是突出“真正解决问题”导向,优化救助帮扶质效。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针对困难妇女面临的就业、子女抚养和上学等突出困难,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社会救助,持续进行跟踪帮扶。如浙江省检察机关推动当地政法单位建立统一的跨场景司法救助系统平台,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社会救助平台相连通,打通部门之间、领域之间的数据壁垒,有针对性地帮助困难妇女办理低保、申领残疾人补贴等,提升综合救助效果。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常态化开展回访,对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积极协调跟进帮扶,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记者:请问妇联组织在专项活动中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李颖:妇联组织在2022年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主要做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全面梳理,拓宽发现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线索的渠道。各级妇联组织认真梳理近年接到的群众信访、12338妇女维权服务公益热线来电、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结合在基层走访关爱困难妇女儿童和家庭的工作情况,从中发现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线索,有针对性地宣传救助活动信息,提高专项活动在困难妇女群众中的知晓度。有的地方还注重从妇联助学帮困慈善项目中,从合作的律师事务所、社工机构的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
二是畅通机制,及时移送救助线索。与检察机关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制度,各地妇联组织发现救助线索后,初步了解认定困难妇女的人身、财产受损情况,生活困难情况,不法行为与生活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形,填写移送函交同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及时高效推进救助工作,并且在办结后把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给妇联组织,形成完善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闭环。
三是发挥“联”字优势,积极参与多元救助帮扶。妇联组织持续跟进已移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协助检察机关,协调有关单位,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制定落实长期性的多元救助帮扶措施。例如,针对遭遇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为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对女童受侵害的案件配合“一站式”取证,做好“合适成年人”的陪伴安抚;对符合法律援助、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条件的,主动协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落实有关政策。一些地方妇联还主动联系动员有关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对于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妇联组织与检察机关密切协同,综合施策,如本次发布的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妇联组织接到投诉后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召集各方共同研究落实残疾补贴、医保政策、法律援助等,妇联组织也把该妇女纳入重点关爱帮扶对象,提供心理疏导,协调开展心理治疗,帮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关注后续财产权益,有力维护了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
记者:据悉,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已部署继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请问有什么新的工作打算或安排?
徐向春: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检、全国妇联决定,2023年继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
一是突出困难妇女救助重点。对于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包括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等五类困难妇女,以及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和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协同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帮助其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二是加强救助线索梳理移送。检察机关要注意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检察服务热线来电、12309中国检察网网络信访等渠道,排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要在办理案件和开展专项工作中,主动了解妇女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途径,协助申请司法救助;要围绕重点案件,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作为数据源,探索以数字赋能筛选救助线索。妇联组织梳理2022年以来接到的群众信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来电和开展基层走访关爱服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助学帮困等慈善项目情况,从中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三是健全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了在党的领导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救助困难妇女制度,拓宽司法救助责任部门,为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深化开展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建立健全救助协作工作平台,及时共享专项活动和救助案件信息,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畅通工作渠道,确保救助效果,推动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把好事办好办实,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妇女姐妹的身边。同时加大专项活动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择优联合编发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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