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初,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王某(另案处理),在其推荐下联系到张某(另案处理),张某答应给其5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孙某某在张某的指使下,由张某提供车费开支等费用,带领尹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从哈尔滨出发到内蒙古通辽,尹某某和赵某某每个人办了一张银行卡,并按对方要求将办理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和U盾。在上线张某的推荐下,与微信名为“青蛙”的男子联系并约定在宾馆见面,尹某某和赵某某以及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对方可能是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将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赵某某工行卡及其手机卡和 U 盾交给对方,并告知对方支付密码。被告人孙某某直至案发未拿到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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