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6-08
有一句俗话叫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犯下罪行,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处罚也就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践当中,却存在着潜逃多年超过了我国规定的追诉时间的情况,那么逃犯20年还追究责任吗?
【法律分析】
潜逃20年后,是否应该追究逃犯的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罪犯虽然已经潜逃20年,但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最高刑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未超过性的。
5、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未超过追诉时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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