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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23-06-14 10:35:30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处罚。

【法律分析】

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危害非常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规定可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是一种刑事犯罪,依法应该严格追究犯罪责任。另外,根据《刑法》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况,即相关单位或者企业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也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也和个人案件一样,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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