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加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具体减轻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最高可减轻刑期三分之一。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对于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可以酌情减轻其刑期。具体而言,自首加认罪认罚能否减轻刑期,取决于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在基本刑期不变的前提下,对于普通犯罪,从轻的情况下减轻刑期不超过三分之一;对于较轻犯罪,从轻的情况下减轻刑期不超过一半;对于特别轻微罪行,可以免除刑罚。需要注意的是,自首加认罪认罚只是减轻刑期的一种可能性,最终的减轻幅度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并结合其他量刑因素进行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