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退赃退赔可以作为从轻情节减轻刑事处罚的酌定情节之一,但是是否减半刑期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全部退赃退赔是指在被追诉前主动将所得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不正当利益全部退还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一举动可以作为从轻情节减轻刑事处罚的酌定情节之一,但是具体作用需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目前我国有关于这方面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查证真相和销毁赃款赃物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按犯罪所得计算的款项或物品、消除危害并取得谅解等表现良好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针对全部退赃退赔能否减半刑期这一问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判。比如,如果相关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依法查证真相,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并得到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谅解,可作为其从轻情节的有力证据,可能获减轻处罚。但是一些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贩毒等,则不一定会因全额退赃退赔而减轻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