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虚假信息传播罪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29 13:47:4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不良影响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涉及犯罪、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紧张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3)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将虚假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入罪标准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加重处罚情节为“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何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