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被告人的量刑应当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首先应根据其所构成的罪名,明确法定的量刑范围,然后根据前述具体考量因素确定其最后量刑。如果存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或从轻判处刑罚;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分析】
在涉及财产的犯罪中,一般非法获取的利益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可以构成刑事案件的。比如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是: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至于具体金额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予以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但也有不计算数额的,比如是没有数额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