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6-29
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法律分析】
青少年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强制猥亵妇女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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