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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采矿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30 16:38:59

四川省对于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四川省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第一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二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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