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对于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四川省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第一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二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