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解析】
被刑事立案了不拘留的原因是不符合拘留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或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