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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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侦查机关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仍将其拘留的;侦查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侦查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而予以非法超期拘留的。
【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此外,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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