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3天内、特殊情况7天内、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0天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自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一般情况10天内、特殊情况14天内、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7天内批准逮捕。
【法律解析】
逮捕证一般拘留后十天左右下达,最长在37天内下达,对于认为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请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按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被拘留人员被释放或逮捕,刑事拘留结束。而拘留后提交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故拘留所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拘留的概念与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法定情形对现行犯进行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同时取保候审也是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但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能够超过十二月。拘留要符合相应的特殊情况,比如犯罪者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