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法律分析】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案件侦查终结以后,案件将会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也是自这一阶段开始,律师可以称得上是全面介入刑事案件,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对于收到公安移送的案件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过两次退补,在检察院阶段的最长检察院经过上述时间的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案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