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23-09-05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故意,即有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从而非法牟利的。如果往食品中掺入的不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对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无所知,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义、量刑】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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