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