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3-10-11
幼师长期用针刺幼儿,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法律分析】
针扎事件是一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权和健康权的恶行,根据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造成他人身体的重伤(致残、失明、听力、语言、四肢功能丧失等),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和保育场所,职责在未成年人身上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实施虐待、遗弃、欺凌、侮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安全的,将根据犯罪情节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在呼市幼儿园针扎事件中,如果相关责任人员属于故意行为对幼儿实施有害身体的行为,同时还会考虑到幼儿受伤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涉及的人数和伤势、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等问题。最终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由当地法院作出相应判断,最高刑期可以达到二十年以上。总之,幼儿园内发生针扎事件是一种恶性事件,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