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的原判刑罚撤销的前提条件是确有立功表现,而规定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
条例规定的缓刑对原判刑罚可以撤销,而且一经撤销,就不以犯罪论处,而刑法规定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即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得撤销原判刑罚
战时缓刑制度是对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项特殊的补充
法律分析:
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对战时被判处一定刑罚宣告缓刑的犯罪军职人员,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一种刑罚制度
内容:军事法院对被判处3年以下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战时缓刑制度不同于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条例规定的缓刑适用于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而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