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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还会以犯罪论处吗?

发布时间:2024-03-13 14:46:09

条例规定的缓刑原判刑罚撤销的前提条件是确有立功表现,而刑法规定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
条例规定的缓刑对原判刑罚可以撤销,而且一经撤销,就不以犯罪论处,而刑法规定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即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得撤销原判刑罚
战时缓刑制度是对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项特殊的补充

法律分析:
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对战时被判处一定刑罚宣告缓刑的犯罪军职人员,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一种刑罚制度
内容:军事法院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战时缓刑制度不同于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条例规定的缓刑适用于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而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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