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