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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财物控制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10 14:34:37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多种学说,包括财物控制说、财物失控说等等,法律上对财物控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学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一、多种学说:1、财务控制说是我国的通说,认为盗窃犯既遂以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2、财物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凡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3、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被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4、失控或控制说,认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5、折中说,主张对于一般财物的盗窃,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对于某些特殊财物的盗窃则以控制说为标准。这里的“特殊财物”是指某些被盗财物在空间上不发生移动的无形财物,如拍摄、复制或利用计算机盗窃的财物。这些无形财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其失窃后,所有人、持有人、使用人并未完全失去控制,但又不能认为这种情况是盗窃未遂。
二、我国学者主张,认定盗窃既遂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实行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如果进入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盗窃,原则上应以财物盗出室外(或控制区外)作为既遂的标志;在允许自由进出的场所(如商店、旅馆等)盗窃的,对于不能随身携带之物,应以窃出该场所为既遂,对可以随身携带之物,以隐藏在身上(或包内)为既遂的标志;在无特定控制区的室外公共场所行窃的,要看财物是否有人在现场监管,有人监管的,应以财物脱离监管人的监控为既遂标志,无人监管的,则以财物移离原处为既遂标志;对在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上盗窃的,则要根据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与所窃财物的性质而定,如果在运行中的货车上盗窃货物的,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即为既遂;如果在停驶的运输工具上盗窃货物,一般以财物脱离管理人监视、警戒为既遂,如果在运输工具上盗窃轻便货物或旅客携带的物品,则以财物脱离旅客监控或者行为人隐藏于身作为既遂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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