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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军员罪和玩忽职守罪尤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3

答:两者在客观方面都可能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且都与不正确履行一定的职责义务密切相关。其区别在于:①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 为,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②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也存在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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