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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发布时间:1996-03-19 16:23:35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函[1996]39号
【颁布时间】 1996.03.19
【实施时间】 1996.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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