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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03-19 16:23:35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函[1996]39号 【颁布时间】 1996.03.19 【实施时间】 1996.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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