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司)通(1986)3号
【颁布时间】 1986.11.07
【实施时间】 1986.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和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两位同志的信,反映有的法院拒绝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办理记录工作一事。经我们研究认为,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可否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有利于工作,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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