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比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要窄得多。(3)既遂形态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持有、私镀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4.html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