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罪增设之前,实践中对本罪也曾以的共犯处理,可见,两罪也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本罪是单纯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而后罪则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本罪。(2)行为人为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而实施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后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高于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3)行为人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以后罪的共犯论处;否则,应以本罪论处。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