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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6
应当说,在金融领域,刑法对出售和使用是做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如在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也体现我国刑法对主观要件的重视。 “出售”的行为是在双方都对此行为有一定的认识,是在明知状态下进行的。但是“使用”隐瞒一方当事人的前提下进行的,使用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要骗取相关的利益。盗窃信用卡并出售不同于刑法上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对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行为可以做为盗窃罪来处理。但是如果持卡人谎称是自己的合法真卡,骗取对方的要购买,当数额达到立案的标准5000元时,可以以诈骗罪来处理。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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