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4个特征
12日开庭时,两案多名被告都否认自己是黑社会成员,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杨天庆等9人、刘钟永等22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呢?
昨日,该案审判长、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蒋林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正常生活秩序。
更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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