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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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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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