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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严重情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4.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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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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