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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9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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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9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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