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执行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七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五十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七百张以上;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三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三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五百张以上;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五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七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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