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二十四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检察机关的工作秘密,系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以外的,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一旦泄漏会给工作带来损害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局关于认真划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指示精神,现提出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几点意见:
一、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范围
(一)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事件和统计数据;
(二)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案件的法律文书;
(三)未立案侦查的有关举报材料及举报人情况;
(四)正在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关材料的处理意见;
(五)已解除国家秘密但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
(六)检察机关内部讨论与研究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对策;
(七)检察机关内部文件、材料;
(八)尚未公开的检察机关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九)检察机关内部事项。
二、查处泄漏检察工作秘密的依据
(一)泄漏检察工作秘密,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泄漏检察工作秘密的报告制度,参照泄漏国家秘密的报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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