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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构成的故意伤害罪与虐待部属罪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9

1)、主体要件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构成隶属关系的首长,犯罪对象则仅限于与行为人构成隶属关系的部属。故意伤害罪为一般主体,军职人员和一般公民均可构成,而且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定关系。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本罪是一般表现为经常打骂、冻饿等等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的摧残、折磨,其结果不仅可能引起伤害,还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而故意伤害罪一般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其结果是造成被害人身体的组织完整性或者各种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坏。因此,如果部队的领导人员对自己的部属不是采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采用枪击、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ww.scxsls.com/article_469.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www.scxsls.com/article_188.html

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676.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www.scxsls.com/article_587.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案例:

1: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为王某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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