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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判刑时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盗窃罪在判刑时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简要案情:偷盗工地上的废电缆卖给收废铁的大概2万元。法律判刑的时候是按照新电缆价格判定还是按照实际卖出去的价格判定?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有价物品的,一般应分别按中等价格、国家规定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价值和数额。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低于按前述标准计算数额的,仍应按前述标准计算盗窃数额,而不以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根据你所述案情,因为偷窃的是废旧电缆,当然不会以新电缆的价格计算盗窃的数额,但是会比照市场价格对旧电缆进行估价,然后以此作为盗窃的数额。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字号】法发[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3.26 【实施时间】1998.03.26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html
2.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字号】公发(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2.04 【实施时间】1999.02.04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913.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1.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再创成功案例,蔡某涉嫌盗窃罪获缓刑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3009.html
2. 检察院成功撤诉案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45.html
【盗窃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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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盗窃罪在判刑时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简要案情:偷盗工地上的废电缆卖给收废铁的大概2万元。法律判刑的时候是按照新电缆价格判定还是按照实际卖出去的价格判定?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有价物品的,一般应分别按中等价格、国家规定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价值和数额。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低于按前述标准计算数额的,仍应按前述标准计算盗窃数额,而不以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根据你所述案情,因为偷窃的是废旧电缆,当然不会以新电缆的价格计算盗窃的数额,但是会比照市场价格对旧电缆进行估价,然后以此作为盗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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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字号】法发[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3.26 【实施时间】199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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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字号】公发(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2.04 【实施时间】199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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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察院成功撤诉案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45.html
【盗窃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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