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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抢劫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人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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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人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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