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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抢夺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因抢夺致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抢夺致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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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因抢夺致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抢夺致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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