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的,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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