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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