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案符合第2种情形,法院应中止审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
2024/05/08 12:06
2024/05/08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