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7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执行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七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五十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七百张以上;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三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三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五百张以上;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五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七千元以上。
二、《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三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七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七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三千五百张以上;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七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五百张(盒)以上,淫秽年克、书刊、画册一千五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七千张以上;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七十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四万元以上。
三、《解释》第八条第三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执行标准为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四、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四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二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五、《解释》第十二条个人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六、《解释》第十三条单位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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