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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多种毒品但都没达到立案标准会被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2-06-04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2条2款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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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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