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法院在和解程序中需要履行两大职责:一是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二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解释》没有要求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应当比照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赋予法院对自诉案件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职责。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7、199、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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