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17
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的犯罪分子可否附加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专门作出批复:“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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