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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布时间:2013-01-05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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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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