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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05 07:16:3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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