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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05 07:25:3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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