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1-06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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