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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对哪些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发布时间:2013-01-08 06:45:3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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